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04民初59号

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龙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唯茗,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赵志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禹涵,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吉达勘察设计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达勘察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唯茗、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禹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达勘察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10783元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驾驶人孙敬国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大型汽车,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建龙钢厂院内与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xxxxxx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驾驶人孙敬国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被告主张赔偿,但被告根据《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项下“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但原告认为驾驶人孙敬国在事故发生时仅仅是驾驶xxxxxx大型汽车,并未对其进行专项操作,且驾驶人孙敬国具有相关驾驶资格。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投保商业保险时并未对原告进行如实告知。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辩称:我司不认可赔偿原告提起的赔偿责任。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说明责任免除项目以及给予了保险单。保险单下方有重要提示内容,提示投保人明确责任免除的保险条款。原告驾驶员孙敬国当时驾驶的是专项作业车,驾驶和操作应属于同一意思。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孙敬国没有操作专项作业车的资格,不予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xxxxxx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产权人系吉达勘察设计公司,车辆类型是中型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是非营运。2019年5月17日,吉达勘察设计公司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孙敬国系吉达勘察设计公司员工,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准驾车型是A2。2019年12月27日,孙敬国驾驶xxxxxx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建龙钢厂院内与丛凡罡驾驶的xxxxxx号小型汽车、张嵘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并将两辆轿车撞坏。该事故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敬国承担全部损失。吉达勘察设计公司因修复xxxxxx号和xxxxxx号小型轿车被撞坏的部分,支出修车费10783元。

吉达勘察设计公司在吉B370**号车辆肇事后,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报险,并要求对被撞坏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不予赔偿,拒赔理由:根据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项下,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修车费票据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吉达勘察设计公司所有的xxxxxx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之间形成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吉达勘察设计公司员工孙敬国驾驶投保车辆将xxxxxx号和xxxxxx号两辆轿车撞坏,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应对吉达勘察设计公司投保车辆的损失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关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抗辩的两点拒赔理由:依据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其中“驾驶人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和“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两种情形拒绝理赔。经审查,首先,案涉车辆车型属中型专项作业车,准驾车型为B2,案涉车辆肇事时,驾驶案涉车辆的司机孙敬国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2,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A2准驾车型准予驾驶B2类车型。故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抗辩案涉车辆肇事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案涉车辆不相符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案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车,肇事时,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正在营运或作业,故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提出的“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拒赔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的抗辩观点不予采纳。吉达勘察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10783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