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291民初654号
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冬,职员。
被告:高明谦,男,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北华大学退休教师,住吉林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孙国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物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于2016年9月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小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万星物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达公司诉称:2015年6月7日上午9时左右,因高明谦所住三楼下水管道堵塞漏水,致吉达公司所在的二楼办公场所吊棚被泡,部分墙体损坏,两台电脑显示器进水,一台正在充电的车载静探微机报废,严重影响吉达公司办公,共计造成吉达公司经济损失26581元,其中房屋维修费16081元,设备损坏赔偿费10500元,负责该楼物业管理的万星物业未尽到维护义务,对吉达公司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赔偿房屋维修费16081元;2、赔偿仪器、设备损坏费10500元;3、两名被告互负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高明谦辩称:一、吉达公司的起诉与客观事实不符,针对吉达公司的损害,高明谦不是侵权责任人。吉达公司诉称“高明谦所住三楼的下水管道堵塞漏水”与客观事实不符,2015年6月7日上午9时许,我发现三层卫生间地漏口急冒反出脏水,找来万星物业的侯师傅(水管维护人员)寻找原因,侯师傅见状立刻明白了原因,返回到地下排污井处维护处理,经核实,造成污水倒灌的原因是该楼物业公司所管辖的排污水总管线在最底部水平横向管段出现了堵塞状况。由于淤积的粪便和杂物过多,加之清掏维护不利,使得在总落水管线排出口与污水井的衔接处横向管段严重堵死。(堵死的位置在大地表层以下,而不在三层直管段)致使全楼使用中的污水无法排走,粪便、污水等径直堵满管腔,并快速升至直立管线达三层以上,形成压力使得全楼污水压力鼓开了三层地漏,从高明谦家的卫生间地漏口倒灌至三楼室内,高明谦家中泡满粪便污水,可能渗漏到吉达公司。上述事实足以说明,造成管道倒灌的原因并不是高明谦家的管道堵塞所致。万星物业管理的公共下水道堵塞是造成粪便倒灌的根本原因,同时,高明谦要向法院说明的是:高明谦居住的万星现代城1号楼3层(整栋楼26层,1、2层是商业网点),因1至2层是网点,有自己独立的下水设计,其排污下水管线与上层住宅层无关。而对于三层以上的住宅层,就排污水管线而言,***所住的三层,实质就相当于住宅的第一层。如果高明谦家堵塞,那么脏水会直接反到楼上即四楼住户,而不是自己家中。只有在公共管道堵塞即高明谦家地下管道堵塞,才会倒灌到高明谦家中;二、吉达公司起诉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对吉达公司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高明谦自身也属于这次管道堵塞事故的受害人,且受害损失比吉达公司还要严重,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万星物业辩称:一、主管道的维修物业按时维修完毕;二、高明谦答辩称整个楼的主管道堵塞不是事实,而是一个单元管线使用不当造成单元管线的堵塞;三、物业接到报告后及时将管线维修完毕。综上物业尽到维修和保护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吉达公司办公地址是吉林高新区万星现代城1号楼3号网点(1至2楼),高明谦是该楼3楼住户,位于吉达公司楼上,万星物业是万星现代城的物业服务公司。高明谦于2015年6月6日下午6、7点钟离开家中。2015年6月7日上午9时左右,吉达公司发现自高明谦家向楼下漏水,吉达公司立即联系万星物业。经查看,系高明谦家地漏口返水,进而流淌至楼下,造成吉达公司吊棚及部分墙体损坏,并造成吉达公司两台电脑显示器、静探微机及无线网卡损坏。2015年9月15日,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吉市正大评报字[2015]第6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1、装潢2811元,其中包括大白乳胶漆墙面765元(一层)、天棚矿棉板118元(一层)、大白乳胶漆墙面240元(二层)、天棚矿棉板1604元(二层)、格栅灯84元(二层);2、电子设备6365元,其中包括KE-U310型静探微机5460元、两台显示器870元、300M无线USB网卡35元,以上两项共计9176元,吉达公司支付鉴定评估费2000元。
另查明,吉达公司1至2楼下水管线与高明谦家下水管线相互独立,两条管线共同接入地下主管线,污水排入同一化粪池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吉达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高明谦身份证明、照片、视频光盘、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万星物业提供的业主报修登记表、业主自用部位维修作业单、图纸及原、被告当庭陈述。
对吉达公司提举的沈阳探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高明谦质证有异议,该公司没有能力证明微机及设备是由于进水造成的损坏。万星物业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沈阳公司是否有鉴定资质和维修资质不明确,出具证明的主体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设备是原告所有,也不能证明是何时何因损坏及损坏的程度。
对吉达公司提举的沈阳探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高明谦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万星物业质证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原告购买机器,不能证明是因为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吉达公司提举的吉达公司制作的财产损失统计表及预恢复办公场所费用预算表,高明谦质证价格有异议,需要经过鉴定确定价格。万星物业质证是吉达公司单方出具,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对***提举的楼层排水结构图,吉达公司、万星物业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是吉达公司单方制作。
对***提举的卫生间照片,吉达公司、万星物业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对**物业提举的高新环卫处出具的收据,吉达公司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符合正规票据的形式,上面只加盖被告单位的公章,无法证明其出处为高新环卫处。高明谦质证真实性有异议,加盖了物业公司的公章,假使以上证据都属实,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维护责任。
对万星物业提举的***、吕辉维修说明,吉达公司质证真实性有异议,只是两个人的签名,我们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进行合理得当的维修。高明谦质证有异议,作为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这份证据的出具人和万星物业有利害关系,这份说明反应的问题不真实不客观,而且所叙述的内容违反了客观规律。万星物业通知高明谦,高明谦派人和物业公司进到房间的时候发现房间里面都是污水,物业人员以为是高明谦的下水堵塞了,把坐便器拆下来,结果导致粪便上返。从上次庭审的过程中高明谦提供的相片可以证明从下水返上来的是粪便,并不是物业公司人员所说的药物的残渣,而且当时出现这种情况两个维修人员说是下面堵了马上就跑下去,然后很短时间就疏通了这个管道。还有就是如果确如证明人所说高明谦家的下水和楼上下水管道三角口处出现了严重堵塞导致下水管堵塞,水不能向下排,这个脏水不能从高明谦家返上来,而是从楼上住家返上来,所以我们认为这两位证人所说的不属实,违反了客观规律,做的是假的证实。
对万星物业提举的照片,吉达公司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通过该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下水主管道使用过程中违反使用,将检修口封死,导致了本起事故,高明谦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高明谦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这个照片是不是在我们那拍的不知道,他所拍摄的是地面以上的部位,检查口用包装物包起来与下水的堵塞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需要检查或者疏通的话,可以把他拆除或者是移除,并不能导致下水的堵塞。
本院认为:原告所住单元的下水管线堵塞,导致住在三楼的高明谦家地漏返水,致使住在二楼的原告受损。事发时,高明谦家中无人,地漏的返水未能及时处理,进而造成渗漏的发生。本案的关键堵塞位置在下水道主管线还是在三楼高明谦家立管线?虽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但被告***辩称,如三楼立管线堵塞,高明谦家中无人情况下,并不会产生返水,是由于主管线堵塞而导致下水道内污物堆积,自立管线返水入三楼高明谦家中,因该抗辩意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信。三楼下水道主管线堵塞系因排水管道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导致,因本案为特殊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可能加害的共同使用人给予补偿,因一二楼下水管线独立于三楼以上用户,故从三楼起楼上的住户均有可能是侵权人。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其他住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应在原告请求的财产损失中扣除三楼以上应由其他住户给予补偿的份额。原告请求财产损失9176元及鉴定评估费2000元,合计11176元,自三楼以上用户总计24户,故高明谦应对原告损失补偿的金额为465.67元(11176元÷24)。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明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损失465.67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负担19元,由原告负担446元。
如果被告高明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