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谦,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吉林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浩
代理审判员*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卫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