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3889号
原告:浙江经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东阳市吴宁街道卢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经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吴宁街道卢三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经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经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经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朱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