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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中润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1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中润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孙某,女。
被执行人: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雁塔区中润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行与**、孙某、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少伟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