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8764H。
法定代表人:谢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谷正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田启胜,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诉被告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谷正印、田启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谷正印、田启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谷正印、田启胜的起诉。
审 判 员 戴文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香龙
书 记 员 陈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