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1595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6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原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谢峰。
原告***与被告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