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4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半导体产业园**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松林路**(榆林林校综合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104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陕××、陕××、陕××、陕××的机动车四辆,以及位于××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陕××的机动车一辆。本院遂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泰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511881.33元、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利息,未受偿1511881.33元、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