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初字第01907号
原告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英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苗文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道办事处昌寨村昌二组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邯郸市北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贾如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喜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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