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124号
申请人: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袁菊艺,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斐,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侯生田,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61050170530509688888账户内的资金234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限额为234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61050170530509688888账户内的234000元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红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玲
人民陪审员 史 新 民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