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124号-2
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袁菊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斐,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侯生田,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1月17日本院(2020)陕0122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020年3月24日,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05元,保全费用1700元,合计4105元,由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红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玲
人民陪审员 史 新 民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