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12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区凤城二路北侧龙湖凤香庭第2幢1单元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袁菊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斐,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水路天鹅湖商业步行街东排0304户。
法定代表人:侯生田,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做出了(2020)陕0122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61050170530509688888账户内的资金234000元。2020年3月24日,原告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灞水铁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61050170530509688888账户内的234000元的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红娟
人民陪审员  张淑玲
人民陪审员  史新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