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0113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西安西丰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安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执字(2016)12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西安西丰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已得以履行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