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未执字第003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西丰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丰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4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8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