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5019号
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化大道雷寨村路北。注册号6101121000101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丰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号。注册号6101001001320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丰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68元,其余768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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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