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核艾瑞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中核艾瑞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1379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核***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景发,执行董事。
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虎。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核***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核***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