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安民初字第653号
原告:***,女,朝鲜族,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业主,现住安图县明月镇。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宇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淑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宇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奇贞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阚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