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90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天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石晓菁。
被告:***,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城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天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天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天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瑞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