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伟弘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山西伟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伟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伟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伟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6元,由原告山西伟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息 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莉秀
书记员 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