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02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爱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5)榆商女子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及银行账户存款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