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02执1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环都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和车辆登记,于2017年8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次区道北东街的土地,面积2488.8平方米,现因该土地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