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航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航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陕西华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耿菊霞。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陕西华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了其他被执行人部分案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曹晶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薛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