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556号
申请执行人:邵连弟
被执行人: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南关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偿还劳动争议款721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721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