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4177号水宜家苑小区1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海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宏
审判员高心
代理审判员梁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竭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