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业园区大峡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246.3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宿农商银行开设的859010012010102235289账号由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收取的暖气费全部进入此账户;2、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本案全部案款,若期间账户余额足够,也可提前支付;3、已冻结的上述账户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不予解封;4、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案款;5、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6、被执行人*****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平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本案案款提供代为履行担保。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2执1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         慧
审判员         周 玉 熙
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 大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