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2民初2000号

原告:***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城区泉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鹏,男,1985年8月26日,汉族,***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琴,女,1994年3月5日,汉族,***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