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8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南路金享楼1栋5楼北(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251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21861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9907.8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款项81513.36元(含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106.1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4民初21861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4民初21861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添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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