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金涛与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源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涛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泉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涛上诉请求: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24679号判决书。
被上诉人甘泉公司答辩称,一、关于上诉人所说的考勤记录,上诉人是在工地工作,没有进行考勤。二、社保与本案无关,我方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金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甘泉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1521.5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金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二、驳回金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未缴纳),由金涛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关于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金涛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甘泉公司一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金涛向甘泉公司催促之后,公司的于总直接说不与其续签,金涛因此认为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甘泉公司则主张,2018年1月,金涛要求甘泉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甘泉公司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金涛就自行离职了。
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涛与甘泉公司之间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焦点是甘泉公司是否应向金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金涛请求判决甘泉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证据规则,金涛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甘泉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一审开庭笔录,金涛在一审中仅提交了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和考勤制度为证,但上述证据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并无任何关联。根据金涛在二审中的陈述,是甘泉公司的于总明确告知其不续签劳动合同。因甘泉公司对此不予确认,金涛并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即无证据证明其甘泉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本院对金涛上诉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甘泉公司主张是金涛自行离职,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因此酌情认定本案劳动关系是由甘泉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一审据此判决甘泉公司向金涛支付解关系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金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金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雯(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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