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3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80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访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新建村张家组150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均同意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18.5元,由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才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4367元,由一审法院向其退还23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3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18.5元,由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67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318.5元;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迳付案件受理费23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