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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12民初1326号
原告:*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54354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轴,*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降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846894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369.37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未付款项10%的违约金计143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项目供应预拌砂浆,供应期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并约定款项于供货约束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然而直至2018年1月9日,被告仍结欠货款143369.37元,原告催要无果。
被告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可所欠货款143369.37元,对违约金不认可。欠款属于实际挂靠单位所欠的货款,原告应与总公司联系所欠货款,也应与我单位联系一下,期间都没有联系就起诉我方。专用发票也没有开具给我们。另外案件受理费希望一人一半,保全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丰润电器车间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供应期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供货约束后3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如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应承担未付款项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供应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及时付款。2018年1月,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143369.37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预拌砂浆销售合同、对账单,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3369.37元(如被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有支付部分,则可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433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8元、保全费1335元,合计3063元,由被告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邵聪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