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0民初180号
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与贵龙纵线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566078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210572072,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花,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