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23执5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与贵龙纵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钟方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文,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华焰,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红桥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蔺昌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韦少东,男,197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123民初18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合同纠纷一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检测工程款1413309.80元、律师费3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6877.00元。因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07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韦少东有银行存款32279.6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该银行存款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二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三、2019年07月29日,本院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韦少东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韦少东有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海大厦商住楼××、××、××、××、××号、××、××号商业用房,上述房屋均存在抵押,且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其中1层6号房屋,但该房屋已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四、2019年10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修文县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珍珠河社区红桥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经查,该公司现已未生产经营,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10月15日,本院到被××人××东居住地贵阳市云岩区吉新居民委员会调查韦少东的基本情况。
五、2019年12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修文被执行人韦少东及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蔺昌琴限制高消费。
六、2019年12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华焰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后,其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也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需要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的财产进行调查,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华焰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123执5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少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   勇
审判员 穆   莲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