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黔2730民初100号
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神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贤梅
书记员 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