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0民初97号
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与贵龙纵线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56607860N。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210572072,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花,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观山湖区金北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4285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