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730民初601号
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与贵龙纵线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5660786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写字楼3楼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韦少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红桥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修文万福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红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文万福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