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龙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3财保22号
申请人:宝鸡市龙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0776523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柳琼,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7号楼2单元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88989。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宝鸡市龙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2703XXXXXXXXXXXXXXXX存款47万元。申请人宝鸡市龙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6月10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龙盛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703XXXXX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47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宝鸡市龙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解尔璠
书记员铁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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