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72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十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枝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卧龙社区投资大厦**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88989。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的财产。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240000元人民币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