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财保272号之一
本院办理的保全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作出(2021)陕0117财保2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宝鸡金台区支行的账户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后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支主持达成调解,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陕0117财保272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泽
书记员  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