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5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桂花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3NM44N。
法定代表人:卢宇凡,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车家寺村顺通达商砼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88989。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任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2669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本案超标的冻结为由,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异议申请书:1、解除对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26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2、解除对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东路支行账号610XXXXXXXXX********超出726695.1元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东路支行账号610XXXXXXXXX********账户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726695.1元,已足额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交通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26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26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龙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文琪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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