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民初5032号
原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车家寺村顺通达商砼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88989。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西京,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建昌,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一标段安装项目部,注册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桂花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3NM44N。
法定代表人:卢宇凡,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普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美婷,陕西普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天公司)与被告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光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一人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孚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西京、徐建昌,被告正光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岳娟、程美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孚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正光升公司支付原告垫支的488382.42元(材料和人工费周转金),并承担占用利息8312.68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9日),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正光升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23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7日,正光升公司与孚天公司、***三方签订了《电气安装项目合同协议》,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告正光升公司设立的宝鸡XX医院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专用户转账支付了23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另,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内,原告又陆续累计垫支了816072.42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2年1月,原告指派的项目负责人杨东东及施工班组施工时遭到被告***阻拦。后原告向被告发函催款遭拒收。2022年4月30日,正光升公司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函》,提出解除《电气安装项目合作协议》。综上,被告正光升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电气安装项目合作协议》显示,协议三方主体为正光升公司、段天明、***,段天明虽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但无证据证明段天明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被告所持合同中无原告孚天公司的签章,原告并非合同主体。因此,原告孚天公司与本案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8元,退还原告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龙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文琪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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