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5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桂花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3NM44N。
法定代表人:卢宇凡,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桂花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88989。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任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3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669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以本院已作出(2022)陕0303民初50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陕西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北正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6695.1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龙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文琪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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