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2民初4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睿中心B座2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11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子淳,系该公司商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段哲
审判员夏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