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2民初1196号
原告:***。
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400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