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466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严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