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588号-1
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21978085G。
法定代表人:严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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