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执保58号
申请保全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严亮。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22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6808.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保全人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51L**、陕A5C6**、陕AP2N**、陕AAE1**、陕AAF6**、陕AAE7**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