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067号
原告: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严亮,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后为4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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