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2民初72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11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30号15幢11514室。
负责人:***。
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阳街道办***村罗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伍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伍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