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2民初72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11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30号15幢11514室。 负责人:***。 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阳街道办***村罗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伍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伍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