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大地勘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大地勘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泰济民初字第0064号
原告镇*大地勘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镇*大地勘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大地勘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综合楼生产厂房”项目拟建场地详细勘察。合同约定了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及勘察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将全部勘察报告交给了被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给付了工程勘察费20000元,但未按约在提交报告后十天内付清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付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勘察费人民币12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综合楼及生产厂房”项目拟建场地详细勘察。合同约定了勘察费为142000元,同时约定了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及勘察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后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将全部勘察报告交给被告,被告给付原告勘察费20000元,余款122000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无着,遂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被告应依约付款,并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22000元勘察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镇*大地勘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22000元,并自2012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审判员杨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