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8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花园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12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20】13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5664.27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5664.27元的义务,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285元。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20】13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20】13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遥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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